广东律师40年 | 对确立行政行为正当程序的理念具有开创意义2020年12月03日 23:18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参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将通过本号进行网络投票,敬请留意!


该案是在我国历史上创下了6个“最”的“民告官”案件:审理阵容最强、涉案标的最大、当事人和代理人员最多、审理时间最久、开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深圳某大厦行政纠纷上诉案》


办案律师:

张正乾





基本案情

1988年12月5日,泰国某公司与中方深圳的4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方4家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泰国某公司投入资金,合作兴建以泰国某公司董事长吴某成的名字命名的大厦(下称某大厦)。


1989年,中外合作深圳某公司(下称“某公司”)成立。同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颁布。


1992年1月至2月,邓小平先后到武昌、深圳、上海等地视察并发表重要讲话,坚定了中国推进市场经济的决心。同年,某公司的大陆方、泰方、香港方股东之间因为投资问题产生争议。


1993年,某大厦全面停工。同年9月,香港某贸易公司就该大厦股权纠纷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2月23日,某公司诉香港某贸易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立案。


1994年11月,深圳市某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某公司。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曾经立案侦查吴某成。


1995年2月23日,泰国某公司和深圳某大厦公司向省法院起诉深圳市某工商管理部门、深圳市某引进外资小组办公室。1995年9月30日,泰国某公司和深圳某大厦公司向省法院起诉深圳市某工商管理部门。省法院对上述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诉讼双方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泰国某公司和深圳某大厦公司的诉求:


1.请求撤销深圳市某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深圳某大厦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


2.请求撤销外资办批复设立香港某贸易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


3.请求撤销深圳市某工商管理部门批复成立深圳某大厦公司清算组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机关坚持案涉三个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1.深圳某大厦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注销登记行为合法:①某大厦合作期限已届满;②该公司停工超过1年;③该公司不履行办理注销登记义务;④该公司董事长吴某成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⑥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3.注销行为获得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同意。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同题的意见(1994年7月12日)工商企字(1994)185号文件的规定:“1994年7月1日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以下称原有公司),在未按《公司法》规定前,其登记管辖及程序,仍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有关规执行。”深圳某大厦公司是1994年7月1日《公司法》施行前成立的公司,并且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符合上述条件,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同时,深圳某大厦公司没有向深圳市某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延长其经营期限的申请,并且停止经营活动超过一年,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中所规定由工商局主动注销的情况,所以深圳市某工商管理部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条例》有关注销的规定将其注销是有法律依据的。


4.清算是为了保护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张正乾律师认为行政机关的理由不能成立:


1.泰国某公司、深圳某大厦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①有联合委员会的决定;②行政诉讼法受理的列举式和排他式基本原则确定:只要法人认为自身的财产遭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①合作合同约定以大厦建成为合作期限,大厦未建成,而约定的期限期满可以申请延期;②该公司工程停工不等于公司经营歇业;③该公司多次申请延期均遭拒绝;④公司董事长吴某成一直坚持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定职责;⑤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行为。


3.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意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4.清算时进一步侵害原告利益,而且清算程序不合法,属于无效行为。

 

(四)案件争议焦点:


1.工商管理部门凭借政府会议纪要注销企业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


2.被告深圳市某工商管理部门在注销深圳某大厦公司后才决定组成清算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3.《合作经营“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合同书》是否有效。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1.撤销被告深圳市某工商管理部门1994年11月23日注销深圳某大厦公司企业登记的行政行为;2.撤销被告深圳市某引进外资小组办公室1994年12月1日深外资办复《关于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深圳某广场有限公司”的批复》;3.撤销被告深圳市某工商管理部门1995年8月1日《关于成立深圳某大厦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决定》。

 

二审判决:1.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粤高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2.深圳市某工商管理部门、深圳市某招商部门,依法对深圳某大厦公司、深圳某广场公司的有关事宜重新处理。


社会效果

(一)该案是在我国历史上创下了6个“最”的“民告官”案件:审理阵容最强、涉案标的最大、当事人和代理人员最多、审理时间最久、开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开庭时参加旁听的有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大、政府的有关领导和代表、法律专家以及泰国驻华使馆代表等各界人士200多人。国内外媒体纷纷报道,该案成为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普遍瞩目的典型行政诉讼案例。


(二)该案对结束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政府红头文件作为行为依据的时代有重大意义。


(三)推动了正当程序性原则的确立。


(四)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促进了有限政府的观念。


(六)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得到了法院的充分肯定,得到了行政机关高度认可,鼓舞了律师的士气。




资料来源 | 深圳市律师协会

编辑、排版 | 晓玲

校对 | 宣传部


 ▊ 广东律师40年·40案候选名单回顾

《为原中越自卫反击战军转干部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代理鹤山市某胶厂333位员工劳动争议维权案》


《为政府方引进埃克森美孚惠州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李某与东莞某塑胶五金制品厂健康权纠纷案》


《供用气合同纠纷》

《对潘某某涉嫌抢劫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揭阳市某局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被驳回案》

《佛山张某鹏“电击双手”人身损害赔偿案》


《“9•21”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列索赔案件之首宗案件》

《欧某诉某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决定案》


《曾某荣故意伤害案》

《珠海市斗门区某公司破产清算案》


《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见书》

《林某翔、叶某呈、郑某鸿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出租司机劳动争议系列案》

《佛山市某材料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


《“钜记”商标权侵害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六神丸案》


《珠海某教育公司诉雷某圣案》

《杜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谢某华、周某华诉云浮某政府部门、广东省某政府部门土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OPPO”公司诉“CCPO”公司等人商标权纠纷案》


《重大的案件成功的辩护》


《香港某钢结构设备公司与某钎厂公司调解案》


《林某正诈骗案》

《为深圳地铁4号线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小鸣”共享单车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

《网络情色影音APP诈骗案》


《许某盗窃案》

《深圳市能源集团整体上市》


《为陈某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辩护案》

《汕头某建筑公司诉北京某工业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海上皇宫”案》

《广东发展银行重组引资项目》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

《郑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张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起诉案》

《税务行政纠纷案》


《“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法律顾问项目》

《深圳机场清洁工梁某捡金案》


《某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

《黄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案》


《东莞首例环保公益案件》

《我国首例国际航空器留置权案,和解结案维护国有企业权益》


《某技术公司诉某通讯公司、某广告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张某强团伙走私武器弹药买卖爆炸物及绑架勒索案》


《朱某蔚国家赔偿案》

《东湖宾馆股权转让案》


《某科技公司与某软件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希腊某轮船舶所有人与南海救助局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


《港珠澳大桥项目》

《湛江市农村维稳律师团防止农村纠纷案》


《爬上车拾废品摔死案》

《某科技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著作权侵权行政处罚纠纷案》


《陈某霖涉嫌走私文物罪案》

《民间仲裁案》


《为国内某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花园酒店中方法律顾问项目》


《为第16届亚运会成功举办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某陶瓷研究所诉某陶瓷辊棒厂非专利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案》


点个“赞”在看”再走呗~~